~想回家鄉的道路,消防特困法規~
申請特困的條件有那些:(申請統調的詳細法規)、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法令
- 內政部 107 年 1 月 8 日內授消字第 1060825090 號函修正
*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ㄧ者,以請調事由相關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為第一志願: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者。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單:
(一)有上訴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註:
1.以上為消防署特困規定,如申請縣市沒有開缺或是太多人競爭,否則就算你符合資格也是沒用的。
2.必須在原單位服務兩年以上才可以請調。
3.離婚要一年以上,並且有實質分居事實,才可申請 :在申請過程中隊長還會到你的居住地跟戶籍地實際去訪查。
4.還可以上消防心論壇,po訊息,看有沒有人願意跟你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