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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員定期請調法規

修正日期:107/01/08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60825090

一、內政部為協助消防機關隊員請調服務地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令,

    並配合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分發作業,建立請調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權責機關包括: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所屬消防局。

(二)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或所屬各港務消防隊。

三、消防機關隊員請調作業,每年原則辦理一次。必要時,得配合消防人

    員相關考試另行辦理。

四、消防機關隊員請調作業,由權責機關依消防署所定作業時程,提報可

    供調入(出)名額,並調查隊員請調意願,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

    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如附表)核算請調人員資績積分,依序列

    冊,函報消防署。

    前項調入名額不得超過該權責機關年度列入相關考試預估配賦分發員

    額數。

五、請調作業應本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

六、請調人員申請服務地區依其意願填寫志願順序,消防署以第一志願列

    冊,第一志願權責機關未參加請調作業時,由消防署逕依其第二志願

    列冊。

    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一者,以請調事由相關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消

    防機關為第一志願: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

      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者。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者。

 

〔立法理由〕
一、為使「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規定更臻完善,本部消防署將相關規定納
    入「消防機關組織與人事制度評估及因應策略之研究」問卷調查項目
    及研究重點。
二、根據第一次調查結果,針對「夫妻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齡以下者」
    一項,僅百分之二十二點七受訪者同意,另近七成(百分之六十八點
    九)受訪者亦同意增列「為就近照顧家中育有三個以上尚在國中學齡
    以下子女,非請調不足以解決」為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之一。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間復針對服務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
    層隊員進行第二次問卷調查,進一步了解隊員請調需求,其中「夫妻
    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齡以下者」一項,有百分之七十點九填答者同
    意,惟於與基層消防人員分區座談會中,多數與會者質疑此項規定之
    弊病,認有遭到有心人士的不法利用之虞。
四、鑑於本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均係以照顧子女為意旨,為免個別投機
    案例,影響有照顧子女需要者請調機會,第二目後段,修正為「需就
    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實者」,由機關視個案狀況依權
    責從嚴審酌認定。
五、另因應少子化問題,增列第四款「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
    需就近照顧者」,為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以為鼓勵消防人員生育之誘
    因;原第四款遞移為第五款。

七、參加請調人員資績總分相同者,以年資較高者為優先;年資相同者,

    以考績列甲等多者為優先;年資及考績列甲等均相同者,以獎勵多者

    為優先。

八、權責機關提報之請調名冊,由消防署依其志願地區及優先順序列冊函

    送權責機關參考。

    需用機關自名冊中遴選進用者,其缺額優先由相關考試錄取人員分發

    補足;未自名冊中遴用者,不列入優先分發名額。

    權責機關甄選作業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於消防署所定作業

    時程內完成,並副知消防署。

九、參加請調機關調出人員較調入人員為多者,所遺職缺,優先由相關之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補足;調入人員較調出人員為多者,由相關之考試

    錄取人員分發時,扣除其差額。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單:

(一)第六點第二項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

      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

      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十一、依本規定獲選商調人員,無故不過調者,自服務機關復文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依本規定請調,其服務機關並應副知消防署註記。

十一之一、請調人員於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未獲需用機關遴選進用者,

          由消防署繕造名冊函送權責機關參考。

          權責機關於當年度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至次年度作業開始前出

          缺之職務,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遴選前項名冊內人

          員後,函請原用人機關同意,並以移列相關考試配賦員額方式

          ,函消防署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定期請調作業規定之意旨係為協助消防機關基層人員請調服務地區,
    以安定其工作及生活。為增加消防機關分隊長、隊員請調其志願服務
    地區機會,爰新增本點規定,在不影響地方政府權責下,將未獲需用
    機關遴用者,予以造冊函送各消防機關,其如有適當職務出缺,得依
    陞遷法相關規定,優先考量進用名冊內人員。
三、為維持地方消防機關人力衡平,需用機關進用前開名冊人員者,消防
    署將配合年度特種考試分發作業,協助移列調入機關考試配賦員額予
    調出機關。另考量渠等人員亦有可能列入次年度請調作業名冊中,爰
    限定本點作業期程為當年度定期請調甄選完成後至次年度作業開始前
    。

十二、消防機關分隊長及同職務序列人員之請調,得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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