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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困的條件有那些:(申請統調的詳細法規)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法令

  • 內政部 107 年 1 月 8 日內授消字第 1060825090 號函修正

 

*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ㄧ者,以請調事由相關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為第一志願: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者。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單:

  (一)有上訴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註:

1.以上為消防署特困規定,如申請縣市沒有開缺或是太多人競爭,否則就算你符合資格也是沒用的。

2.必須在原單位服務兩年以上才可以請調。

3.離婚要一年以上,並且有實質分居事實,才可申請 :在申請過程中隊長還會到你的居住地跟戶籍地實際去訪查。

4.還可以上消防心論壇,po訊息,看有沒有人願意跟你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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